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07财保21号
安徽科速光伏发电工程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申请人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科速光伏发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科速光伏发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207财保21号民事裁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本公告于2019年3月13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