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07民初4461号
宋巧宝、宋善虎、李贤胜:
本院受理原告强先峰诉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宋巧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强先锋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自2017年7月20日起,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约定的月利率3%的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宋巧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强先锋实现债权的委托诉讼代理费5000元;三、被告宋善虎、被告李贤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宋巧宝、被告宋善虎、被告李贤胜共同负担。
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207民初44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人:杨从权
电话: 0553-5365009
本公告于2019年3月14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