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7民初637号
张正龙:
原告芜湖飞达五金经营部诉被告张正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7000元,承担利息自2012年1月21日起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直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审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等案件材料。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作为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宣 霖
电话:0553-5968505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19年3月14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