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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7民初637号张正龙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日期:2019-03-14  作者:鸠江区人民法院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19)皖0207民初637号

张正龙

原告芜湖飞达五金经营部诉被告张正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7000元,承担利息自2012年1月21日起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直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审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等案件材料。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作为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宣                

电话:0553-5968505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19年3月14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