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07民初5905号
陈刚、沭阳蔷薇运输中心: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达尔智能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达尔智能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诱导屏及评估费损失共计105223元;二、驳回原告安徽达尔智能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4元,由被告陈刚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207民初59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王国红
联系电话:0553-5968126
本公告于2019年3月18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