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汤沟法庭审结一起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民事纠纷。男方张某与女方曹某去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由张某抚养,曹某按照规定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张某因婚姻期间与曹某的矛盾导致其不让曹某探望婚生子,曹某一气之下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将小孩变更由曹某抚养。
承办法官接收案件后发现曹某的请求很难得到支持,法律对变更抚养权的条件规定的非常严格,只有抚养小孩的一方存在遗弃、虐待小孩或丧失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况才能变更抚养权。鉴于曹某起诉是基于探望受阻引起,且探望小孩的请求合情合理,承办法官为了避免诉累,也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通知张某、曹某到法院进行调解。承办法官向双方明确三点:一是无论双方曾经有什么矛盾,既然已经离婚,所有矛盾都已结束;二是孩子无辜,不应当将孩子作为双方泄愤的筹码;三是曹某要求探望小孩合理合法,对小孩身心健康有利。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劝解,曹某同意维持抚养权不变,张某同意曹某探望小孩。签订调解协议后,承办法官与双方一同前往张某家中,一是就探望的时间及方式征询小孩本人意见(未通知其前往法院是为了不影响小孩上课);二是配合曹某第一次行使探望权。在张某家中,由于思子心切,曹某流下了激动的泪水,小孩也哭着说想妈妈,两人相拥而泣,场面感人。
案件的顺利调解与其说是法院调解工作的胜利,不如说是亲情的胜利。只有亲情是没有任何附加条件的,那是血浓于水的天性,那是无私付出的证明,也是斩不断离不了的情愫。近年来,由于离婚率的上升,导致许多小孩在单亲家庭长大,如何将父母离婚对未成年人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父母之间相互沟通配合对方探望小孩是维系亲情,促进小孩身心健康的重要途径,笔者衷心希望所有家长都听之、信之、鉴之。
(汤沟法庭 汪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