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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07民初5482号龙小凤裁定书送达公告

日期:2019-03-22  作者:鸠江区人民法院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18)皖0207民初5482号

龙小凤

原告芜湖市鸠江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东方汽车仪表有限公司、李激、龙小凤、周军、陈树芳、贾光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理结果须以本院(2018)皖0207民初3622号案件的裁判结果作为查清案件事实的依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207民初548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2018)皖0207民初548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解江灵              

电话:0553-5968508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19年3月22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