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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诉至法院讨要“借款”? 法院:驳回起诉,移送公安!

日期:2019-03-22  作者:齐世民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近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该起案件与一般民间借贷不同,存在“砍头息”、“高利贷”、恐吓及暴力威胁等问题,承办法官审慎审理后认为该案涉嫌“套路贷”诈骗等犯罪,原告陈某等人以“出借借款”为名使用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该院遂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线索及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法官抽丝剥茧还原真相

三张确为被告张某所签的借条,借条中无涉及违法的内容,微信聊天记录中也记载被告张某承诺向原告陈某还款的内容,陈某还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该起案件,法律关系看似简单明了,主张还款看似符合法律程序,诉讼请求看似有证据证明。但,细心的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抽丝剥茧,透过披裹的合法外衣发现出违法内容,在庭审中巧妙的通过一系列逻辑严密的询问查明部分案件事实,并结合证据材料及庭后调查还原了整个借贷过程,使得陈某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浮出水面。

从案件原、被告双方认可的事实及当事人陈述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案件存在以下多处疑点:(1)从借贷方式上看,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并非亲友,陈某向张某五次微信转账,其累计数额不过25000元,而张某向陈某出具的三份借条分别记载60000元、43000元和54000元均为大额现金支付,但张某却未向陈某出具收条,不符合谨慎的借贷习惯;(2)从借款内容上看,陈某与张某均陈述双方约定5000元借款按照70元/天计息,10000元借款按照140元/天计息,结合陈某出借借款时已扣除部分利息,可以推断张某向陈某借款后必然继续产生借款利息,而涉案三张借条均未约定借款利息,不符合一般借贷常理,不能排除将高额利息单独列为借条的可能性;(3)从借款用途上看,涉案借条中虽载明张某借款用于事业周转或开办超市,但陈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陈某也未对张某借款用于何处的去向进行调查核实,在此情况下,继而连续出借大额借款,与常理不符;(4)从还款能力上看,双方共同提交的陈某与张某微信聊天中多处出现陈某催促张某还款的内容,张某甚至在聊天记录中称要出卖地下室还款,然在此情况下,陈某不顾张某的还款能力,此后继续出借54000元大额借款明显与常理不符。此外,陈某与张某聊天记录中多处有恐吓和威胁言语,张某在其答辩意见中也提及陈某虚构债务、暴力催收、虚假诉讼等行为。

“套路贷”诈骗寸步难行,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要切实提高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警觉,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的,要及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处理;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涉及该案,根据原、被告各自提出的诉讼主张和抗辩意见,结合原告提供的借条、微信聊天记录,被告提供的微信收款记录、微信及支付宝还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和龙山派出所出具的接警记录、情况说明、张某被电棍击伤的图片等证据材料,法院认定本案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涉嫌“套路贷”诈骗等犯罪,遂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远离“套路贷”,法官有话要说

“套路贷”是黑恶势力涉足民间借贷市场的典型手段,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关乎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套路贷”的受害人年青人居多,有的甚至不清楚“套路贷”是何概念,平日消费大手大脚惯了,一旦经济出现困难,就指望用信用贷拆东墙补西墙,但殊不知有些粘贴在他们家门上、电梯间和楼道的贷款小广告正是黑恶势力涉足民间借贷市场的“套路贷”。同本案被告张某相同,一些受害人起初借贷金额为几千上万元,而通过“砍头息”、“高利贷”利滚利后,本息往往高达数十万元,一些年青人哪怕被骗得倾家荡产仍在苦苦还债,他们认为对方掌握借条,还以为放贷人会受到法律保护。

事实上,法律对“砍头息”、“高利贷”明令禁止,通过暴力胁迫方式更是典型的违法犯罪行为。从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就是所谓的“砍头息”,借款合同作为实践性合同,借款本金应当以实际出借金额为准;从法律保护的利息上看,超过年利率24%即不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中动辄一毛(年利率120%)、两毛(年利率240%)的利率明显超出了一般人的收入能力,久之必然入不敷出,日日疲于还贷,生活苦不堪言。

所以,老百姓有必要掌握一些基本法律知识,知晓“套路贷”的危害,远离并自觉抵制“套路贷”,压缩“套路贷”的生存空间,如确有必要贷款周转应当到正轨的金融机构办理贷款,如在贷款过程中权益受到损害,应当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同时,人民法院作为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要审慎审理存在疑点的借贷案件,切实打击假借民间借贷诉讼实为诈骗的行为,将“套路贷”的受害人解救出来,将其生活引入正轨,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公平正义。

公安机关现已立案侦查,并对四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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