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7民初117号
殷宗才、汪家华:
我院受理原告唐俊杰诉殷培培与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俊杰起诉:1、判令被告殷宗才、被告汪家华与被告殷培培办理鸠兹家苑128幢1单元301室房屋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并协助原告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原告明下的手续;2、判令被告殷宗才、汪家华、殷培培承担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3、判令被告殷宗才、汪家华、殷培培承担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承办人:冯韵东
联系方式:0553-5968515
本公告于2019年3月25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