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12日19时许,赵某夫妻二人进某饭店就餐,赵某刚进店门就因滑倒而摔伤。随即,赵某的丈夫电话报警。民警立即赶到现场调取了饭店的监控视频,并将赵某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赵某“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赵某出院后与饭店老板李某多次协商赔偿事宜均无果,便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以饭店地面湿滑、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饭店赔偿赵某因滑倒摔伤而造成的各项损失。饭店老板李某接到传票后大呼冤枉。李某告诉法官,自己开的饭店是小本经营,自开业以来一直亏损。赵某摔倒当天,外面下雨,为了防止地面湿滑,他还特地在地面铺上了硬纸板。谁知道赵某刚进店门就摔了一跤,确实很意外。但是赵某是自己摔倒的,而且饭店已经采取了预防措施,所以不应承担赔偿义务。双方因此僵持不下。
根据法律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中,饭店老板李某对于当日饭店内地面湿滑的情况是知晓的,虽然其采取了一定的防滑措施,但并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注意防滑”、“小心安全”等足以让顾客注意的警示标识,尚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赵某自己也未能尽到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在进入饭店时不慎滑倒受伤,其本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经过办案法官多次进行释法明理和调解工作,双方最终就赔偿问题在开庭前协商一致,李某也现场给付了赔偿款,一起纠纷又圆满化解。
审监庭 周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