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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婚内不管儿 儿子告父获支持

日期:2019-03-27  作者:闫尚昆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实践中,未成年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基本上都是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或离婚后才产生的,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成年子女能否要求不尽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抚养费呢?近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判决支持了未成年子女的诉讼请求。

  2015年夏天,马龙与李非在朋友聚会上相识,不久便确立恋爱关系。2016年1月20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同年11月2日,生育一子,取名小明。岂料孩子出生后没几天,双方就因坐月子的问题在医院发生争吵,怒不可遏的马龙便离开了尚在产后康复期的李非和嗷嗷待哺的孩子。伤心的李非出院后带着小明单独居住至今,期间,马龙未支付过孩子抚养费。2018年2月份,李非因交通事故致残,失去了生活来源,面对着不堪重负的生活,李非不得不多次与马龙协商孩子抚养费的问题,但均遭到马龙拒绝。无奈之下,李非以小明的名义将马龙告上法庭,要求其每月支付抚养费。

  马龙在庭审中辩称其尽到了做父亲的义务,之所以不给抚养费,是担心李非将孩子的钱花掉,因此,自己特地将这些年的抚养费存了起来,待孩子大了再给他;此外,自己没有与李非离婚,不应该支付孩子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一方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本案中,小明出生后,其母亲李非即与马龙分开居住,李非带小明单独生活,马龙未支付过小明抚养费,故小明要求马龙支付抚养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小明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不管是婚内还是婚外、婚生子女抑或是非婚生子,父母的抚养义务是不变的,只要一方不履行该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均有权利向其主张抚养费。(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汤沟法庭 闫尚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