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07执恢15号
芜湖天盛伟业新能源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江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鸠民二初字第005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你单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皖0207执恢15号执行通知书、(2018)皖0207执恢15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芜湖天盛伟业新能源有限公司厂房内所有的机械设备(详见附件清单))、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价480269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本院将以上述评估价格作为司法网络拍卖起拍价对上述机械设备进行拍卖、变卖。
本公告于2019年4月1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