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07民初5864号
谭德发:
我院受理原告储春姐诉被告谭德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谭德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储春姐借款本金6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6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计713元,由被告谭德发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207民初58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本公告于2019年4月10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