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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07民初5641号祝昔庚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19-04-10  作者:鸠江区人民法院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18)皖0207民初5641号

祝昔庚

原告鸠江区翔宇天花批发部诉被告祝昔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207民初5641号民事判决书。

2018)皖0207民初56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祝昔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鸠江区翔宇天花批发部材料款34630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鸠江区翔宇天花批发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2元,减半收取计361元,由原告鸠江区翔宇天花批发部负担22元,由被告祝昔庚负担339元。

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卞慧慧              

电话:0553-5968505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19年4月10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