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7民初1816号
姚孝勇:
本院受理原告胡宗宝诉被告姚孝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宗宝起诉: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11万元;2、被告以拖欠借款11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支付自2018年7月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率,截止2019年3月18日合计345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承办人:陶呈成
联系方式:0553-5968506
本公告于2019年4月15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