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7民初120号
赵爱秋: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市宏程五金建材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爱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市宏程五金建材经营部货款17990元,并支付以此为基数,自2019年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芜湖市宏程五金建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元,由原告芜湖市宏程五金建材经营部负担50元,由被告赵爱秋负担280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07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卞慧慧
电话:0553-5968505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19年5月8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