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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7执942号管月福执行通知书等材料送达公告

日期:2019-05-09  作者:鸠江区人民法院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19)皖0207执942号

管月福

你与胡学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0207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4月12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9年4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送达(2019)皖0207执94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管月福返还原告胡学宝借款本金19536元,并以19536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付利息直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间届满之日止

二、案件受理费144元,执行费193元。

未主动履行上述义务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承办人:施德雨

电话: 0553-5968538



本公告于2019年5月9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