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7执941号
管月福:
你与胡学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0207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4月12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9年4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送达(2019)皖0207执94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管月福返还原告胡学明借款本金40000元,并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8日起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付利息直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间届满之日止;
二、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500元。
未主动履行上述义务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承办人:施德雨
电话: 0553-5968538
本公告于2019年5月9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