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7执933号
沈海浪:
你与青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207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4月11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9年4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送达(2019)皖0207执93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沈海浪支付清军货款122471元,并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4239元,执行费1737元。
未主动履行上述义务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承办人:施德雨
电话: 0553-5968538
本公告于2019年5月9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