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7执763号
朱大庆:
你与夏金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送达(2019)皖0207执76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告朱大庆偿还原告夏金宏借款本金98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1248元,执行费1370元。
未主动履行上述义务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承办人:施德雨
电话: 0553-5968538
本公告于2019年5月13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