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07民初5403号
邢修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家文诉被告晋入金、邢修荣、贡玲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晋入金不服(2018)皖0207民初54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
1、请求判决依法撤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8)皖0207民初5403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判决依法继续查封并强制执行案号为(2011)鸠执字第00359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水岸星城G13幢1单元901室的房产。
3、一审、二审案件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被告晋入金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张立新
联系电话:0553-5968513
本公告于2019年5月14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