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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07行初63号陈昊、李智遥上诉材料送达公告

日期:2019-05-14  作者:鸠江区人民法院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18)皖0207行初63号

陈昊、李智遥: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来辉诉被告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人陈昊、李智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张来辉不服2018)皖0207行初63号行政判决书,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

1、撤销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8)皖0207行初63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张来辉提交的行政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行政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张立新

联系电话:0553-5968513


本公告于2019年5月14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