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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皖0207民初5388号王孝梅、张永才判决书送达公

日期:2019-05-15  作者:鸠江区人民法院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18)皖0207民初5388号

王孝梅、张永才:

本院受理的原告程龙根诉被告王孝梅、张永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王孝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坐落于芜湖市鸠江区水岸星城26幢1单元202室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在办理好涉案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后协助程龙根办理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相关税费由程龙根承担;二、驳回程龙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60元,由王孝梅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207民初53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人:范云茂(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电话:0553-5968503


本公告于2019年5月15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