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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07民初5670号之二安徽瑞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裁定书送达公告

日期:2019-05-17  作者:鸠江区人民法院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18)皖0207民初5670号之二

安徽瑞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原告赵才进诉被告安徽瑞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207民初567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2018)皖0207民初567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决如下:

准许原告赵才进撤回对被告安徽瑞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8元,减半收取1444元,诉讼保全费1170元,合计2614元,由原告赵才进负担

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宣                

电话:0553-5968505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19年5月17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