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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要合理,但也要有限度

日期:2019-06-06  作者:梅志荣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人民的维权意识日益提高,这本是一件好事,但是也存在着一些人不懂法律,盲目维权的现象,不仅妨害了司法公正,浪费司法资源,更有侵犯他人权利、最终伤害自己的风险。近日芜湖市鸠江区法院沈巷法庭就遇到这样一个案件。

  黄某是住在沈巷镇的一名普通农妇,在沈巷镇派出所旁的荒地上开垦了一小片土地作为自己的小菜园,平时种种蔬菜供自家食用,2018年5月20日,一家建设公司因承建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境内的污水工程在沈巷镇境内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将黄某的菜地损毁,为此黄某到建设公司沈巷镇办事处理论,由于黄某情绪激动,大声吵闹,双方发生争执,这时,建设公司的员工张某拿出手机进行拍照,黄某上前巧夺手机,两方在推搡中,黄某摔倒在地,经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腰椎横突骨折,支付医疗费用四千多元。双方就赔偿数额协商不成,起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黄某要求建设公司及公司员工张某连带赔偿医疗费用、财产损失等共计41756.6元。经查明,其中医疗费用9316.6元包括黄某在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腰椎骨折的费用4436.44元及在芜湖市第四人民医院、沈巷卫生院、安徽省立医院就诊抑郁症的相关费用。法官认为,关于诊疗抑郁症的费用,黄某并不能举证证明其与伤情具有关联性。因此,黄某的该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在庭审结束以后,主审法官杨庭长也对黄某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在自己的权利遭受侵害时首先可以与侵权人进行协商,在协商不成时应当寻求正当的途径解决,而不能意气用事,将矛盾激化。再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也应当有合理的限度,与此次侵权无关的损失,法院也不会支持。最终法院根据双方责任比例(黄某40%,张某60%)判决被告张某赔偿黄某各项损失共计16377.86元。



沈巷法庭 梅志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