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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犯困惹的祸 依法追责

日期:2019-07-05  作者:魏志强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2019年4月16日中午,被告人佘某醉酒驾驶小型轿车,从本市无为县沿通江大道往芜湖市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芜湖市鸠江区通江大道16公里800米处时,因酒后犯困,致车辆撞向路边水泥警示桩,导致车辆受损。后经检测,佘某被查获时体内血液乙醇浓度含量为100.6mg/100ml。近日,鸠江区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佘某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佘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全案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市民朋友,距2011年醉驾入刑已过去八年时间,“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也随着法治不断宣传深入人心,当你端起酒杯的那一刻就要告诫自己一定不要再碰方向盘,否则你就有可能因为自己的侥幸心理而付出惨重的代价。


 

(刑庭 魏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