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7民初1138号
俞冬彬:
原告安徽易开汽车运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俞冬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07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书。
(2019)皖0207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俞冬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易开汽车运营股份有限公司租赁费46750元;
二、被告俞冬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皖BEK085的奇瑞新能源车辆返还原告安徽易开汽车运营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968元,由被告俞冬彬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解江灵 电话:0553-5968508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19年7月17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