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7民初3310号
芜湖市君安商贸有限公司:
原告杨盘福诉被告芜湖市君安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代其履行的债务人民币696004.51元,并承担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的银行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等案件材料。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作为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解江灵 电话:0553-5968508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19年7月17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