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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07民初4802号戴礼斌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19-07-17  作者:鸠江区人民法院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18)皖0207民初4802号

戴礼斌:

本院受理原告沈菊花诉你、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菊花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95484.2元;二、被告戴礼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菊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车辆损失共计4202.5元;三、驳回原告沈菊花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8元,由原告沈菊花负担100元,被告戴礼斌负担1138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207民初48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王国红

联系电话:0553-5968126


本公告于2019年7月17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