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07民初136号
尹鲁军: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曦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鸠江区五号餐饮公馆、韩旭、尹鲁军、钱世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992292.5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99537.55元(计算至2017年1月31日,此后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千分之三每日标准支付至完毕之日止),合计5291830.03元 ;2、判令原告对就鸠江区五号公馆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增加诉讼请求申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证据副本等案件材料。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作为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承办法官:范云茂 电话:0553-5968503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19年7月18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