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7民初1132号
丁绍东:
本院受理原告倪雪峰与被告丁绍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丁绍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倪雪峰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倪雪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丁绍东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07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人:汪庆
电话: 0553-5802070
本公告于2019年7月19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