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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女患脑瘫 父母对簿公堂

日期:2019-08-01  作者:汪庆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鸠江区法院汤沟法庭近日审结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是陈某某(2014年出生)的父母,陈某某出生时由于医院医疗事故等原因导致脑瘫。2015年,陈某与张某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离婚诉讼中,陈某主动要求抚养婚生女,法院准许,同时判决张某支付抚养费,之后又追加了一次抚养费。

2019年,陈某起诉称无力抚养婚生女,要求张某抚养。收案后,承办法官从维护身患残疾的未成年人利益角度出发,征询双方意见,结果张某不同意抚养婚生女。开庭时,张某认为其按时支付抚养费,医疗事故赔偿款全部交给陈某用于抚养婚生女,其已经尽到一个做母亲的责任。由于张某已经再婚,因此从能力和实际情况来看都无法抚养婚生女。最终,该案调解无效,由于陈某不符合变更抚养关系的条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为维护未成年人稳定的成长环境,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离婚纠纷中,往往会遇到双方抢着要孩子的情况,也会出现都不要孩子的情况,但像本案这样的特殊情况不多见。笔者认为,无论是健全的孩子,还是有缺陷的孩子,都是亲生骨肉,那是血浓于水的天性,也是斩不断离不了的情愫。亲情不应当附加任何条件的,既然选择生育,就应当有作为父母的担当。

(汤沟法庭 汪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