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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鉴定为机动车 发生事故时如何担责?

日期:2019-09-09  作者:闫尚昆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电动车若在交通事故中被鉴定为机动车,那么是否应按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判决电动车驾驶员按非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

 20181214日,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芜湖市区驶向二坝镇方向,因疏于观察路况,与张某驾驶的违规停在路边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鉴定机构对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进行鉴定,经鉴定,涉案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类别中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范畴,即属于机动车范畴。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张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王某因多次与对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双方对涉案电动三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即王某、张某在本起事故中的赔偿责任比例问题发生争议。张某及保险公司辩称,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为机动车,由于王某对本起事故负同等责任,故其自身应承担50%责任。王某则认为,自己驾驶电动三轮车在现实管理中被视为非机动车,其事故责任亦应参照非机动车处理,即自身承担40%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虽被鉴定为机动车,但实践中车辆管理部门并未将该车视为机动车进行管理,该车亦无法比照纳入车辆管理部门管理范围之内的机动车,向保险公司投设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不能通过正当渠道规避可能的危险,在配套制度不完善,未赋予其归属机动车相应权利的前提下,单纯的以电动三轮车符合机动车的特征即要求其按照机动车的标准承担事故责任,有失公允,故本案中王某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虽在性质上属于机动车,但就其事故责任应参照非机动车处理。由于王某、张某负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法院最终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之规定,判决张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王某自身承担40%的责任。

 

汤沟法庭  闫尚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