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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7民初4875号吴保禄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日期:2019-09-10  作者:鸠江区人民法院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19)皖0207民初4875号

吴保禄

    本院受理原告袁有水诉被告吴保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袁有水诉称: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10000元,并自起诉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本公告于2019年9月10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