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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7民初4885号王明东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日期:2019-09-16  作者:鸠江区人民法院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19)皖0207民初4885号

王明东

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明东、湖北翼信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为AHSG2017066357);2、判令车牌号为豫SQ6946雪佛兰牌科鲁兹小轿车(车架号为LSGPC64UXEF080664、发动机号为133551036)归原告所有,被告王明东协助办理过户手续;3、判令被告王明东支付自2018年10月至合同解除之日的租金(按照每月1956.92元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0个月共计19569.2元)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4、判令被告王明东支付律师费用2000元;5、判令被告湖北翼信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王明东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等案件材料。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作为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解江灵              电话:0553-5968508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19年9月16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