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7民初2682号
钱黄中:
原告芜湖市鑫力南方不锈钢经营部与被告钱黄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07民初2682号民事判决书。
(2019)皖0207民初26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钱黄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市鑫力南方不锈钢经营部货款30481元,并自2019年4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支付利息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2元,由被告钱黄中负担。
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宣霖 电话:0553-5968505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19年9月16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