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7民初5023号
许成龙:
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为AHSG20171117620);2.判令车牌号为苏J025H3起亚K3小轿车(车架号为LJDMAA225F0571610,发动机号为F1544710)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3.判令被告支付自2018年10月至合同解除之日的租金(按每月1705.76元计算,暂算至起诉之日为10个月共计17057.6元)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4.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2000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案件材料。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作为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卞慧慧 电话:0553-5968505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19年9月18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