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7民初4823号
王明富:
我院受理原告侯广会诉被告常州奔发运输有限公司、王明富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侯广会起诉:1、请求判决被告常州奔发运输有限公司、王明富共同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2864.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作为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人:张立新
联系方式:0553-5968513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19年9月18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