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7民初3248号
黄淑琴:
我院受理原告蔡祥霞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黄淑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蔡祥霞借款180000元、利息152800元,并自2019年5月1日起以未归还借款为基数按1%/月的标准支付借款利息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92元,由被告黄淑琴负担。
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皖0207民初32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人:周恒
联系电话:0553-5968517
本公告于2019年9月18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