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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7民初2839号王小兵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19-09-18  作者:鸠江区人民法院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2019)皖0207民初2839号

王小兵

本院受理原告李洪泽诉被告王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小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洪泽借款本金31646元;二、被告王小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洪泽律师代理费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4元,由被告王小兵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07民初283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人:陶呈成

电话: 0553-5968506


本公告于2019年9月18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