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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夫妻共同财产,让姑父找妻子“借钱”

日期:2019-09-20  作者:陶俊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随着经济及时代的发展,人们的思想也越来越现代化,现在离婚的人也越来越多,由此所带来的一系列离婚产生的纠纷也越加频繁出现。近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沈巷法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张某向被告陈某催要借款10万元,但是张某的丈夫倪某居然主动申请作为第三人出庭。原来陈某系倪某的姑父,涉案10万元是倪某与原告结婚时交给原告保管的用于双方婚后装修房屋的保证金,后因原告与倪某感情不好,倪某便突发奇想委托被告陈某以借款的名义从原告处将该款借出,被告陈某借到该款后即将该10万元交付给了倪某。本案中,被告陈某认为他只是以借款的方式帮助侄子倪某从张某处取回所谓的保证金10万元,倪某也追认该事实,认为原告张某无权要求陈某归还这10万元,该10万元本就属于倪某所有。

鸠江区人民法院沈巷法庭经过开庭审理认为,合同的成立是以当事人达成合意为条件。本案中,被告陈某自称其受第三人倪某之托,通过假意借款的方式从原告张某处取回本应属于第三人倪某的财产。然而合同法中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意思表示采用表示主义为原则,故合意原则上应指双方当事人表示内容的一致,而非内心意思的一致。换言之,不论某人的真实意图是什么,只要善意的相对人即原告张某同意了其提出的条款且基于此种信念而与其达成了一份合同,则被告陈某应当受到合同的拘束。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成立且有效。而被告向第三人倪某交付10万元清偿债务的行为,未经原告张某同意,对原告张某不产生法律效力,故被告陈某应当向原告张某继续清偿债务。至于第三人倪某与原告之间的纠纷与本案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第三人倪某可另行诉讼主张。承办法官认为,只有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与法治思维,才可以避免再次出现本案中的假意借款。

沈巷法庭 陶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