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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保险需注意,如实告知是义务

日期:2019-09-20  作者:梅志荣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2018年8月14日,曾某以投保人身份在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自己的妻子易某购买了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指定生存受益人为妻子易某,身故收益人为自己。2019年2月13日,被保险人易某因患肺癌,经治疗无效死亡,曾某遂于2019年3月25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曾莫百思不得其解,明明购买了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为何保险公司却不愿意赔偿。因双方协商未果,曾某诉请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之所以拒绝理赔,是因为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了既往病史,而未如实告知的事项则是影响保险公司是否做出承保决定的关键,其行为符合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保险公司提交了被保险人的病历,证实被保险人确实存在宫颈癌并手术、高血压、胆囊结石伴慢性胆囊炎等病史。

经法院调查,曾某在投保案涉“太平福禄康瑞2018年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时,保险公司在《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中明确载明了投保人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人询问的有关被保险人的问题,应当如实回答;在《电子投保确认书》及《送达通知书(电子投保)》中也告知了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隐瞒或告知不实,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对保险公司提供的《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及《送达通知书(电子投保)》中的内容也进行了签字确认。但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在《人寿电子投保单》健康告知一栏中,关于既往病史的第4项、第7项都选择了“否和无”,隐瞒其曾患有宫颈癌并手术、高血压、胆囊结石伴慢性胆囊炎等病史,做出了与事实明显不符的答复。同时,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也在有注明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合同解除条款说明的《电子投保确认书》上予以签字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为射幸合同,保险人是否承保及其如何确定保费,取决于保险人对承保危险的正确估计和判断,而投保人对相关事项的如实告知,是保险人正确确定保险危险并采取控制措施的重要基础。基于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在保险合同关系中,对当事人的诚信要求,严于一般民事活动。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投保人对保险人在投保单上列出的询问事项,均应根据自己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进行如实告知。因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对其健康状况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系故意行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对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曾某的诉求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曾某虽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仍然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沈巷法庭 梅志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