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7民初4441号
芜湖耀华玻璃园艺有限公司:
原告赵兵与被告芜湖耀华玻璃园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07民初4441号民事判决书。
(2019)皖0207民初4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芜湖耀华玻璃园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兵借款本金200000元,并以2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1%/月的利率标准支付自2016年7月8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76元,由被告芜湖耀华玻璃园艺有限公司负担。
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冯韵东 电话:0553-5968515
本公告于2019年10月31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