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7民初4442号
芜湖耀华玻璃园艺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沈芳安诉被告芜湖耀华玻璃园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芜湖耀华玻璃园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沈芳安借款本金300000元,支付截至2017年6月22日的利息58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1日起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沈芳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70元,由被告芜湖耀华玻璃园艺有限公司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07民初444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人:陶呈成
电话: 0553-5968506
本公告于2019年11月1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