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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7民初3510号芜湖联合置业有限公司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19-11-01  作者:鸠江区人民法院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19)皖0207民初3510号

芜湖联合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芜湖市飞鸿广告装饰设计制作中心与被告芜湖联合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07民初3510号民事判决书。

2019)皖0207民初3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芜湖联合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市飞鸿广告装饰设计制作中心广告费192000元,并以192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支付至广告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芜湖市飞鸿广告装饰设计制作中心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96元,由原告芜湖市飞鸿广告装饰设计制作中心负担88元,被告芜湖联合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108元。  

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宣霖              电话:0553-5968505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19年11月1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