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7民初3092号
赵海燕:
原告芜湖市鸠江宜居投资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07民初5728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赵海燕与芜湖市鸠江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于2019年10月1日解除;
二、被告赵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位于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花园安置小区66幢7号门面房腾空并恢复原状后交付原告芜湖市鸠江宜居投资有限公司;
三、被告赵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芜湖市鸠江宜居投资有限公司2012年3月10日-2014年3月9日的房屋租金100666元、违约金25166.5元;
四、被告赵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按照50333元/年的标准向原告芜湖市鸠江宜居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自2014年3月10日起至2019年10月1日止的租金;
五、被告赵海燕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腾退房屋时,应按照50333元/年的标准向原告芜湖市鸠江宜居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10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腾退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如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照65432.9元/年的标准支付占房使用费直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
六、被告赵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芜湖市鸠江宜居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
七、驳回原告芜湖市鸠江宜居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80元,由原告芜湖市鸠江宜居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149元,被告赵海燕负担6231元。
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承办法官:吴小妹 电话:0553-5968502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19年11月5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