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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犯贼喊捉贼,主审法官明察秋毫

日期:2019-11-08  作者:徐众群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通过诱骗、暴力等手段虚增债务,再利用虚假借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企图将非法债务合法化,不料主审法官明察秋毫,识破其阴谋,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近日,鸠江区法院就审判了这样一起颇具戏剧性的套路贷犯罪案件,涉案被告人陈某、陶某某贼喊捉贼反被捉,分别获刑五年六个月、一年。

201712月至20183月,被害人张某分五次向被告人陈某借款3万元,实际到手2.4万余元,并分别按照70元、140元、300元、380元、460元每天的标准支付日息,后逾期还款。同年5月,陈某为非法获取被害人张某的财物,以高利贷行规为由,诱使张某签下一张6万元的虚假借条。同年8月,陈某虚构混社会人物强哥,称上述6万元借款系强哥放出,并强迫张某签下一张4.3万元的虚假借条。同年9月,陈某指使被告人陶某某扮演混社会人物平哥,通过电话威胁张某还债。同年9月底至10月下旬,陈某伙同陶某某等人,多次前往张某住处及其工作的超市,强行将其带至陈某车内予以非法扣押,并通过言语威胁、电棒电击、扇耳光、揪头发等方式暴力催债,期间,再次逼迫张某签下一张5.4万元的虚假借条。

201911月,陈某以上述虚假借条为由,向鸠江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偿还债务。鸠江区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民间借贷行为涉嫌套路贷犯罪,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案件经过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后,再次进入到审判程序。这一次,站在审判席上的陈某已由原案的原告沦为被告,并且等待他的将是刑罚的惩处。

鸠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指使他人采用暴力、拘禁等手段多次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陶某某为索取非法债务,伙同他人使用暴力非法扣押、拘禁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被告人陈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陶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庭 徐众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