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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7民初4416号陈安水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19-11-08  作者:鸠江区人民法院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19)皖0207民初4416号

陈安水

本院受理原告赵恒杰诉被告陈安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安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赵恒杰借款本金40000元,并自2019年6月25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二、驳回原告赵恒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陈安水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07民初44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杨从权

联系电话:0553-5365009


本公告于2019年11月8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