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7民初4717号
王芝丽:
本院受理原告张自宽与被告王芝丽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张自宽与被告王芝丽离婚;二、婚生女张梦涵由原告张自宽抚养至独立生活之日止,抚养费由原告张自宽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自宽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07民初471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人:汪庆
电话: 0553-5802070
本公告于2019年11月8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