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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用企业施工资质,表见代理企业需担责

日期:2019-11-11  作者:陶俊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近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沈巷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之间没有签订任何合同,也没有资金往来,被告公司为何仍要支付原告公司工程款?原来,案外人刘某接到案涉工程后因没有施工资质,遂联系被告公司协商通过交纳管理费的方式借用被告公司施工资质,刘某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后刘某又以被告公司的名义与原告公司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将涉案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公司施工,合同上只加盖了被告公司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及刘某的签名。后工程完工后,因刘某未付清原告公司工程款,原告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工程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案外人刘某作为借用被告公司施工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其在整个工程的实际施工过程中以被告公司的名义对外公示并进行施工,并以被告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虽然合同上只有刘某的签名和加盖了公司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的章,但作为相对人的原告公司在此种情形下有理由相信案外人刘某可以代理被告公司实施上述民事行为。而依据我国合同法关于代理行为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因此,本案中被告公司可以视为案涉工程的相对人,进而需要承担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

  被告公司凭以其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以资质换取一定的工程管理费,而在收取相应管理费后对工程一概不问,在没有尽到监管义务的基础上还忽视该工程,从而在最后需对原告公司承担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这种事情在建设工程行业内时有发生,承办法官对此提醒类似企业应当依法行使自身权利,规范企业行为,不仅对自身有利,对他人、社会也有益处。


沈巷法庭  陶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