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7民初4105号
吴明东:
本院受理原告朱世慧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吴明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世慧劳务费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吴明东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07民初41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朱海凤
联系电话:0553-6680149
本公告于2019年11月12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